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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机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与方法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农机政务信息。
  (一)新闻媒体、指定的网站(省局指定的网站是江苏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二)公告或政府公报;
  (三)编印《政务指南》;
  (四)设置政务公开栏;
  (五)印制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办事卡片;
  (六)设置触摸电视屏、电子显示屏或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
  (七)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相关事项。
  五、政务公开的要求

  (一)凡是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到场办理的农机行政管理事项,农机主管部门可以明确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行“一个窗口”相对集中办理。

  (二)负责统一受理和送达的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获知有关信息、资料的途径。

  (三)免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申请格式文本。

  (四)有条件的农机主管部门应当:

  1.开展网上受理申请和办理农机管理业务事项;

  2.在政务公开场所配备电子(或者数字化)显示屏或者触摸屏,多媒体电脑;

  3.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农机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程序、格式文书、行政决定等政务信息。

  (五)推进政务公开程序规范化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开的内容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一般程序办理,按相关规定对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并及时进行公示。

  (六)切实做好农机政务公开的后续工作,重视机手、企业和农民群众意见的反馈,吸收合理意见,完善决策,改进工作。

  六、监督措施和考核机制
  (一)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农机部门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要设立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等,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自觉接受人大、政府、政协对农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认真听取农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对农机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系统内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主管局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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