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机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年6月20日 苏农机法〔2005〕4号)
各市、县农机主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苏政发[2004]105号)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省2005年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苏政公开发[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农机系统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农机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省农机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农机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全面建设法治江苏纲要》,进一步推进农机依法行政,在农机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建设法治型农机管理机关,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苏政发[2004]105号)、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省2005年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苏政公开发[2005]1号)和农业部《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机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一)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体现。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始终坚持以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重点突出、求真务实,做到有利于农机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有利于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推行政务公开是推进农机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类农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都应当依法公开。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