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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12.严格驾驶人培考分离制度。

  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其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严格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考分离制度。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对存在只收费不培训、培训质量不合格等严重问题的驾校,经调查属实的,注销其驾驶培训资格。各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核拖拉机驾驶人提供的驾驶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对未提供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考试。

  1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凡是作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将作出该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等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管。

  14.自觉接受监督。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要自觉接受农机管理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人大、政协、司法、社会监督,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农民群众及机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妥善处理和答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

  15.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执法情况报告制、执法评议制、岗位回避制、执法考核制、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制等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大系统内部层级的执法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下级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日常工作,确定年度目标,明确检查内容和方式。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认真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导致错误执法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关人员,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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