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废止《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21日 苏农机法〔2006〕17号)
各市、县农机局: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农机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省农机局1999年12月30日制定的《
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办法》(苏农机法[1999]15号)。今后,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时,继续按照《
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苏农机法[2000]5号)执行。对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对有关农业机械的修复、赔偿等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