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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主要决策的行政首长为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员及审核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执法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免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不确定法律概念引起的认识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出现执法偏差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有证据表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正确意见,未被上级采纳而执法命令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追究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农机系统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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