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职称字[2004]1号)
各区、县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
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我市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
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其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