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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暨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暨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宁教人[2007]6号)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7〕11号),现就我市“国优”“省优”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已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2、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5年以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育工作者。厅(局)级领导干部和已获得过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⑵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⑶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⑷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2、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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