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

项目类别

计 分 方 法

学分类别

主讲人     学 员

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⑵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分/1小时   1学分/3小时

1学分/1小时   1学分/6小时

1学分/3小时   每个项目授分不超过5学分   

Ⅰ类

Ⅰ类

按公布的学分类别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