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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

人员类别

总学分

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

备 注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20学分

Ⅰ、Ⅱ类学分均可

护理师

以上护

理人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5学分

20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

级医院、一级(或省级)

防保机构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0学分

其他中

级以上

卫技人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8 学分

17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

级医院、一级(或省级)

防保机构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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