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继医教〔200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
(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