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港口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质量监督。
十、港口公共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所在港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港口管理部门征收的港口规费及省级港口主管部门的补贴资金。
十一、港口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十二、各港区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在港区港口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委托拥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其进行检测、扫床、疏浚、加固、修复等,以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三、锚地维护包括锚地界浮和锚地水深维护,应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定期养护。每年汛期后,应对锚地水下地形进行测量,及时掌握冲淤变化和水文变化,并对外公布最新锚地水下地形测量报告。
十四、公用航道航标遇特殊情况受损、移位、失常后,应立即商请航道部门组织修复,修复前应要求设置临时标志。
十五、各港区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所在港口公共锚地使用规则的制定并公布实施。
十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进出港航道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十七、因码头工程建设或其它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长江倒套内进出港公共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将占用公共航道计划表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会海事部门批准后进行。
十八、未经港口和海事部门批准同意,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锚地停泊或在锚地进行作业。
十九、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港区港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港口公共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可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向锚泊锚地的船舶收取锚泊费。
二十、港口公共设施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