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通过通航安全评估并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泊位,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苏州城区或各县市(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24小时,直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厂方代理人或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将载运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报港、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船舶报港、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船舶有效的适航证书、安全适装证书、防污证书;
(二)船舶有效的签证簿、安全检查记录簿;
(三)海事机构颁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四)有效的船舶申报员证件(明);
(五)《内贸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六)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报港后,应及时办理报港登记手续。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核相关报港、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办理进港签证手续,并及时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报装卸或者过驳所在地的运输管理部门。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进港签证手续。
(一)船舶申报载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国家禁运的;
(二)船舶、船员证书、证件、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三)装卸码头无资质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安检或未按照规定要求纠正缺陷的;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符合船舶进、出港签证一般规定要求的。
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凡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以一船(一艘船、驳名称/航次)一货(一种危险货物品名)一次作业方式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的要求进行申报,经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并将作业审批情况通报给当地海事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