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8月13日 苏州市港口管理局苏交安保字〔2007〕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通航水域内(除长江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县级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前,应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上款通航安全评估应由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的业主或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或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出具《通航安全评估意见书》。
第五条 通航安全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码头、泊位水域前沿实际水深和码头尺度是否满足最大吨位船舶靠泊的尺度要求;
(二)码头、泊位航道水深、航道宽度、航道净空高度等是否符合相关通航技术参数;
(三)码头、泊位是否设置在狭窄、弯曲航段、急流险滩和桥梁附近水域以及国家规定保护的水域、生活饮用水取水口或其他敏感和禁止的区域内;
(四)码头、泊位是否配备足够的安全靠泊、系泊设施(码头、泊位缓冲软靠等);
(五)码头、泊位是否划定安全作业区域并设置标示牌;
(六)码头、泊位是否编制了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相应的污油水接收(处理)装置,油码头及装卸非水溶性货物的码头、泊位是否备有足够的围油栏及防污用品器材;
(七)其他有关安全防范和防污染措施是否齐全。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六级及以上航道的通航安全评估,各县级市(区)地方海事处负责六级以下航道通航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