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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4、各地积极引进专业人员,对现有辐射监管人员要不断组织培训学习,做到持证上岗。

  5、要继续加大投入,配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应急响应所需的车辆、监测设备、个人辐射安全防护用品等,尽快形成比较完整的、能够适应日常工作需要的监管和应急响应系统。

  6、完成苏州市区放射源远程监控系统招标和建设试点工作。

  7、制定和发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执行辐射事故报告制度,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三、严格辐射行政审批,规范审批行为

  8、严格按照国家辐射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和省环保厅最新下发的《江苏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程序》,做好辖区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等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的预审和审批工作,组织和协助上级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现场检查。

  9、做好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预审和审批工作。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全市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完成对全市60%辐射工作单位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工作目标。

  10、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转移预备案和备案工作。移动式放射源探伤应用的转移备案,要特别加强现场核实和协调工作;放射源的报废收贮转移,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确保全市无废源遗留。

  四、切实加强核与辐射环境执法监督

  11、加大核与辐射环境执法力度,做到违法行为不放过、执法过程全规范、处罚结果保公正。

  12、对涉源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按规定每月上报监督检查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辐射工作单位的“一厂一档”监督档案。

  13、加强放射性废源(物)的管理,积极配合省辐射站及时收贮处置放射性废源(物)。

  五、认真开展辐射监测工作

  14、按照《江苏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暂行)》和《2007年江苏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实施计划(苏州市)》的要求开展我市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确保监测项目不减少、监测点位不遗漏、监测频率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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