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环字辐射[2007]10号)
各市、区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环保局:
现将《2007年度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7年度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2007年度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07年,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为主题,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保大会精神,紧紧围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提升监管和应急能力,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今年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得到有效安全控制,放射性废源(物)得到安全贮存处置;控制和降低电磁辐射污染,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建立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强化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科学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环保厅《2007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的要求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精神,2007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总结工作经验,明确发展方向
1、认真总结环保部门主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后特别是2006年的监管工作经验。
2、根据国家、省、市总体发展思路和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长期工作计划。
二、加强监管系统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3、各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中编办、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的请示”的通知》(环发﹝2006﹞18号)、省编办《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编办﹝2004﹞24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市)环保部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苏环人﹝2007﹞16号)精神,积极推进和完善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配备与当地监管任务相适应的、能胜任监管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