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各市、区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环字辐射[2007]12号)
各市、区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环保局:
现将《2007年度各市、区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将于年终依此进行考核。
附件:《2007年度各市、区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7年度各市、区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
序号
| 项 目
| 工 作 目 标 和 要 求
| 所占
分值
| 考 核 办 法
|
一
| 队伍和能力建设
| 1
| 五市建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五市四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持有监管、监测上岗证的监管人员各不得少于1名(同一人持有两证也可以);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至少配备1名持有监管上岗证的监管人员;辐射行政审批经办人员持有监管上岗证。
| 12
| 五市无监管机构的扣6分,无持证监管、监测、审批经办人员扣6分;四区无持证监管、监测、审批经办人员的扣12分;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无持证监管、审批经办人员的扣12分。
|
2
| 五市四区至少配备1台γ剂量率现场辐射监测仪器、2套辐射防护装备及2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至少配备1台γ剂量率现场辐射监测仪器、1套辐射防护装备及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
| 8
| 各市、区无仪器的扣4分,五市四区少一套(台)防护装备或个人报警仪的扣1分,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无防护装备或个人报警仪的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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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 3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制定并发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于11月底前报苏州市环保局备案。
| 10
| 未制定并发布预案的扣10分,未按时上报预案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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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现辐射事故1小时内上报苏州市环保局。
| 10
| 发现辐射事故未上报扣10分,报告不及时的扣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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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辐射安全许可
初审
| 5
|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31号令及省环保厅苏环辐〔2007〕18号文的要求,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放射源转让初审和核实放射源转移备案。
| 10
| 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次,违反规定办理的扣3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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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伴有辐射项目
预审
| 6
| 及时完成辖区内伴有辐射项目环评和验收文件的预审工作。
| 10
| 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次,违反规定办理的扣3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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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辐射安全监管
| 7
| 对辖区内涉源单位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 10
| 检查率每下降5%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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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照“一厂一档”要求,建立辐射工作单位档案。
| 5
| 建档率每下降5%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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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据程序要求按月上报电子文档。
| 3
| 电子文档未上报扣1分/月,未及时上报扣0.5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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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及时处理辖区内辐射污染投诉纠纷。
| 5
| 未及时处理、推诿不处理投诉纠纷的扣1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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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配合省、市做好放射性废源(物)收贮工作。
| 5
| 废弃、闲置放射源处理不当、处理不及时的扣1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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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电磁设备(设施)申报登记
| 12
| 根据工作要求按时成立申报登记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上报苏州市环保局。
| 3
| 工作小组按要求未成立扣1分,未指定专人负责扣1分,未及时上报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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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按照要求配置申报登记工作中需要的电脑 、GPS卫星定位仪、激光测距仪和数码相机。
| 2
| 未按要求配置仪器设备的扣0.5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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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按照申报登记工作要求,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进行宣传,发布公告;组织申报登记培训。
| 3
| 未进行宣传和发布公告的扣1.5分,未组织申报登记培训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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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开展辖区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按照工作方案,按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 4
| 未按时完成申报登记工作扣2分;未按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少一次扣1分;未开展申报登记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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