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分级管理,分类建设。
  市妇幼保健院:加强市妇幼保健院规范化建设,设保健部和临床部。保健部设置相应的一、二级科室,开展妇女、儿童各项保健服务及综合门急诊;临床部根据服务需求设置足够的床位,开展与妇幼保健目标一致的临床工作。作为全市妇幼保健的指导中心,依法负责全市母婴保健监测、技术指导及提供技术服务,不断提高妇产科、新生儿科疾病诊疗能力。完善妇幼保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全市危重症孕产妇急救中心,建立妇幼卫生质量控制体系和预警干预机制,发挥全市妇幼信息监测指导作用。
  区妇幼保健院:加强各区妇幼保健院规范化建设,设保健部和临床部。保健部设置相应的一级科室,开展妇女、儿童各项保健服务及综合门急诊;临床部根据服务需求设置足够的床位,开展与妇幼保健目标一致的临床工作,原则上设立相应的一级专业科室,并可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情况及妇女儿童保健需求,逐步发展二级科室。各区妇幼保健院作为各区妇幼保健业务指导的中心,依法负责本辖区的母婴保健监测、技术指导及提供技术服务,不断提高妇产科、新生儿科疾病诊疗能力。完善妇幼保健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妇幼卫生质量控制体系和预警干预机制,发挥全市妇幼信息监测指导作用。
  3、定编管理,保障人才。
  妇幼保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要贯彻落实妇幼保健工作方针,按照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制定的标准,从保健和临床两方面协调充实和完善队伍建设。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的配备,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
  市妇幼保健院:从事群体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按不低于120人配备,从事临床工作人员按床位与人员比例1:1.7的标准配备。
  各区妇幼保健院:从事群体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按不低于60人配备,从事临床工作人员按床位与人员比例1:1.7的标准配备。
  各级医疗单位: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人员的配备,根据床位设置,按床位与人员比例1:1.7的标准配备。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及服务需求情况,配备足够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工作人员与服务人口1:10000的比例配备。
  4、强化质量,提升能力。
  --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强化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提高两个系统管理率。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健意识的基础上,引导孕产妇接受妇幼保健系统管理;继续落实早孕检卡及孕产期保健指导工作,全程动态监测孕产妇在整个孕产期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及时筛查出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和及时干预。各大中型医院与社康中心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早孕检卡、孕期保健及产后访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