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教〔2009〕5号)
各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直属小学和幼儿园:
2009年苏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苏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09年苏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为指导,以《
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96〕第25号令)为行动准则,坚持政府办园为主,社会力量多元投入为辅的办园体制;坚持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成本的投入机制,依法办园,依法招生,规范管理,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确保辖区内3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98%以上,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健康、优质的幼儿教育。
二、招生原则
1.坚持以政府办园为主,社会力量办园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幼教资源,保障本区域的幼教资源能满足需求,保障公办园比例不低于60%。要扶持民办和集体办幼儿园的发展,幼儿园招生应与小学招生分开进行,使各类民办和集体办托幼机构有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当起教育主管的职责,办好每一所幼儿园,规范每一所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苏州常住户籍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尽最大努力满足外来人口子女入园需求。
3.坚持就近入园、方便家长和有利于幼儿教育发展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首先要满足区域内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外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逐步完善0-6岁的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
三、入园、入托对象
1.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06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04年8月31日前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