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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

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位于东经97°25′-103°46′,北纬36°43′-39°36′范围内,其总面积为265,3023公顷,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护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地(市、山丹军马管理局)、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县为主。

  第六条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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