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1988〕55号 1988年6月4日)
为鼓励我市企业多出口、多创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特作如下规定:
一、增加专项奖励。除继续实行市政府已制定的各项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外,对出口生产企业超基数(全市以1988年23.8亿元供货计划为基数)供货部分,每提供1美元的货源,由市财政增拨专项奖金人民币1分钱;对外贸企业超出口收汇基数部分,每收汇1美元,由市财政增拨专项奖金人民币1分钱。
二、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出口承包指标的供货部份,提高出口生产企业的外汇留成比例,其中机电产品,外汇留成提高到26%;其他产品,外汇留成提高到20%。也可按外汇调剂价格给生产企业相应的人民币。
三、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所得工缴费外汇留成,除上缴国家10%外,其余全部留给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