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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87]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调整锅炉供暖收费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市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切实搞好冬季供暖。
  市城建开发总公司和区(县)房屋开发公司系统的锅炉供暖收费办法,可参照市房管部门的办法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7年11月13日

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1978年以来,我市对市房管部门直管和代管的有锅炉供暖的房屋实行免费供暖办法,即单位不再向职工发放16元取暖补贴,房管部门也不向职工收供暖费。市房管局直管房屋的供暖费用,由市财政局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6元的标准核销,代管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1元向单位收取。由于近年来设备和消耗材料等不断涨价,现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供暖费用已达6.50元,供暖费用入不敷出的情况日益严重。1986年底,市房管部门直管和代管的房屋为740万平方米,该年度用于供暖的市财政补贴达1298万元。此外,从1978年到1986年,房管部门还垫付2725万元房屋维修费,用于供暖设备维修,使本来紧缺的房屋维修费更为不足,长此下去,难以为继。
  为了改变这种长期靠财政补贴免费供暖的办法,根据财政部(85)财文字668号文件关于同意我市“对统管住宅的取暖费用改由居住职工向所在单位报销”的批复精神,我们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劳动局等单位,进行了调查研究,参照北方一些城市锅炉供暖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本着供暖部门“不亏不赚”的原则,从1987年度供暖期开始,对我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的锅炉供暖收费作如下调整:
  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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