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固定采集网上聊天记录内容时,不仅应以双方个人电脑中的聊天记录为主体,还应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使用人的个人资料、聊天好友资料。
第五十六条 鉴于现阶段在互联网上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因此在固定采集此类电子证据时,应当扩大数据收集范围,尤其是反映聊天记录的用户网名与现实中自然人身份相对应的相关数据。
第五十七条 通过某一方电脑终端固定对方使用人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相对应的电子证据时,可以通过对方在互联网上的ID、上网计算机的IP地址、在即时通信软件上登记的个人资料等方式单独或结合使用固定对方的真实身份这一事实。
必要时,通过网络聊天所获得的对方自认的真实身份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第五十八条 从理论上看,行为人通过即时通信软件所产生的电子数据都会在有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聊天服务器上中转、保存。但由于网上聊天系统具有用户成员多、信息流量大等特点及时性相关规定,这些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60天。因此,对此类电子证据固定采集具有一定的时间要求。
第五十九条 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的即时通信软件MSN及腾迅公司(Tencent)的QQ是目前国内使用最广泛的两款即时通信软件,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具有相当规模的互联网即时通信体系。
第六十条 某些版本的QQ软件(如木子版QQ、珊瑚版QQ)以及其他显IP外挂程序可以在线监控对方的IP地址及使用的QQ版本,并对IP地址作出初步的物理位置判断。
第六十一条 除非有明确的方法或途径固定相关的操作内容,不建议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中的文件即时传输功能来传递有关的法律文件、电子信息及电子数据。
第五节 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六十二条 BBS的一般功能有信息发布、问题讨论、文件传输、联机交谈等。不同的BBS通常将这些功能划分为不同标题命名的“版面”。但无论如何,用户都需将传输内容上传到服务器,其他用户才有能进行访问。
第六十三条 一套完整的BBS系统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管理者、用户共同组成。其中,硬件部分包括一台运行BBS系统程序的计算机(服务器)、连接系统与用户的设备以及用户个人电脑终端。软件部分包括系统和相应的通信程序。
第六十四条 BBS证据按存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存储于BBS服务器上的证据”和“存储于用户个人电脑终端上的证据”两种。具有证明力的BBS证据是存储于BBS服务器上的证据内容,这些数据包括信息发布者形成、上传和存储的数据以及由BBS服务器系统形成的数据两种, 均属于需要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内容。
第六节 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六十五条 本指引中所称封闭计算机系统指未连接局域网或互联网的计算机。储存在此类计算机中的、具有电子证据性质的计算机数据之载体主要是计算机硬盘。根据计算机数据产生的性质,可简单将其分为系统数据与用户数据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