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3]5号)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干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 ] 121 号)精神,我们对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了整顿并试行一年现已期满。现就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正式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抵押手续费 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抵押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项目及标准
(一)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6 元收取。存量非住宅长春市按成交额的 1 %收取;吉林市按成交额的 1.2 %收取;省内其它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按成交额的 1.8 %收取;省内其它县级城市按成交额的 1.9 则支取。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 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新建非住宅交易手续费,长春市按成交额的 0.3 % 4 收取;吉林市按成交额的 0.35 %收取;省内其它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按成交额的 0.5% 收取;省内其它县级城市按成交额的 0.6 %收取。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三)非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赠与视同转让,按上述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负担。
(四) 住房产权互换以建筑面积差额为基数,按存量住务转让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北住宅房屋产权互换以交易差额为基数;按存量非住宅房屋\让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交易手续费低于 50 元的按 50 元收取。
(五)房屋租赁手续费。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为 100 元。由出租人承担;非住宅租赁手续费长春、吉林两市(不含所辖县、市)按指导租金的 1.0 %计收,其他城市按指导租金的 I.4% 计收,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