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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房改出售公房评估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房改出售公房评估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房涉字[1997]52号)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议》中“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为了促进我省房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房改评估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改出售公有住房评估收费标准。以单位实际出售给职工、居民个人的房屋价格总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1995]971 号)中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25% 的比例收取评估费。

  二、对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评估的机构,必须是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1995]971 号)文件中规定的,“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部门,并经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确认”,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的评估部门。否则评估结果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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