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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9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 1996 ] 31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和征收标准,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再次转租、转包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标准的 30 %交纳土地收益金。

  二、出租路角地,土地收益金按规定标准加收 20 %,对附表中未列明街路和不临街地的,按相近街路土地收益金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征收(相近街路为六等区的按六等区标准征收)。

  三、本市辖区各镇,土地收益金授最低土地等级征收。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应配合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工作,不得隐瞒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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