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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

  (五)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1%征收。

  (六)对买方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九条 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填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中涉及到有关单位、部门出具意见的,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由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房屋现场勘查和评估后,予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同时,买卖双方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房屋买卖当事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到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税、费、土地收益金和收益,统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或代征。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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