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商品住宅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部门认定。
六、拓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大力开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贷款额度、期限在允许的幅度内给予优惠,提高购房支付能力。
七、加大房地产价格调控力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最高限价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土地区位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并定期公布。在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审批时,凡超过最高限价的一律不准预销售,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按《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因素,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四项计算,企业管理费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
八、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
建立区域性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规范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行为。
鼓励组建以房地产吞吐业务为主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在税费上给予优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组建房地产拍卖行,组建住房担保公司。
九、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税、土地收益金及售房收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本规定涉及的房地产成交价格(含租金)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征收有关税费。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积极配合本规定的落实。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长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