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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额的1.5%征收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额的3%征收契税。

  (二)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税费

  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按成交额的1%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收益金。按成交额的3%征收契税。卖方为个人的,加收1%的个人所得税。

  (三)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税费

  营业税:对购房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按成交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对购房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免征。

  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

  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1%征收。

  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对买方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转让,由卖方按成交额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四)房地产交换税费

  房地产交换,按差价依本规定标准征收有关税费。

  (五)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规范管理,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

  (一)规范管理

  房地产租赁,当事人依法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后,不再办理房屋租赁营业执照(专门经营房地产租赁的企业除外)。工商、土地、国有资产及其他部门一律不再征收与房地产租赁相关的费用。

  (二)工业企业房地产租赁

  对工业企业出租非住宅房屋,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

  (三)允许开发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后售

  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间购买的,可以租金冲抵房价。

  五、加快处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

  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空置商品住宅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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