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府发〔199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三)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为房屋产权交换。
二、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市场
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将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应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评估作价。转让人按评估额的8.5%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所得收益。转让双方各按成交额的0.25%缴纳交易手续费。其余收益归转让人所有。
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有偿转让其拆迁安置权(使用权)。
三、房地产转让实行如下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