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定长春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房地产哲理局(建设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行为,现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及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范围、工作内容
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登记的收费范围包括:新建、转移(交易、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变更(扩建、改建及改变用途)以及他项权利(抵押、典当)登记。登记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现地复测丈量、绘图、建籍、立档)、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登记的收费标准
1、初始、转移登记。城市房屋因新建、转移的权属登记费,以登记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为界,每件收取 65.00 元登记兼,如登记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时,每平方米加收 0.30 元。
2、变更登记。( 1 )扩建、改建及改变用途的权属登记按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2 )继承和受赠的房屋权利人与原房屋权利人为直系亲属、又不需要对房屋进好分析、分割的,在进好房屋权利人名变时,按房屋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的 50 %执行。
3、他项权利登记。( 1 )对以部分房屋产权抵押或典当而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按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2 )对以完整的房屋产权抵押、典当而进行的他项权利登记,按初始、转移登记收费标准的 50 %执行。
4、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权属登记。不分面积大小,每件均按 50 元收取房屋权属登记费。
5、对“三改”(改制、改组、改造)企业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兼,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 10 元。
三、收取房屋权属登记费后不得再收取工本费、测绘费等其他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收费属一次性收费,换发新证时收取登记费 20 元,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