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的通知
(长房字[2002]50号)
在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人《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现就商品房销(预)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 得以 任何形式、名目(如内部认购)对外进行销(预)售活动,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预)售时,必须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原件悬挂在售楼处显要位置,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三、房地开发企业通过报刊等媒体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必须标明《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证号。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通过报刊等媒体发布销(预)售内容的广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销售范围进行房地产销售及广告宣传,不得超范围销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被委托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核发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应与买受人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开具专业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名目开具非法票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期参加《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年检,接受管理部门的抽检,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无效,合同一律不予登记备案。
凡是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