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房字[2003]2号)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管理,完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制度,提高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水平,根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应聘到新的评估机构,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房地局初审;
(三)初审合格者报省建设厅(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省建设厅准予注册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局登记备案。
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下列材料报市房地局初审;
( 1 )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 2 )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一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 3 )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三)经市房地局初审,省建设厅准予续期注册的,应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房地局登记备案。
三、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一)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二)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