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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五)估价报告内容完整,行文、遣词用句适当 10 分;

  (十六)符合估价原则,选用的估价方法适宜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 10 分;

  (十七)估价报告陈述的事实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格 10 分;

  第五条 数据审核、估价质量、经营业绩是资质年审工作的重点。年审时行政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重点抽查部分房地产评估机构内部基础资料。

  第六条 具体计分方法

  (一)在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分别找出前十四项指标的最大数额,其分数为满分。

  (二)将其他评估机构前十四项各项指标的数额分别与最大数额相比,按正比关系计算其应得分。

  (三)将前十七项指标的得分相加,是该评估机构总得分。

  第七条 评估机.构本年度有以下情况的适当加分。

  (一)受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一次加 2 分。

  (二)受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一次加 4 分。

  (三)积极协助、认真完成主管机关工作部署、表现突出的,加 4 分。

  (四)为上市公司及重大经济项目评估的,一次加 3 分。

  第八条 评估机构本年度有以下情况的,应当减分。

  (一)经理、估价专业人员未按规定人数参加业务培训和会议的,一个名额减 2 分。

  (二)不按时报送统计季报、年报、估价报告的,一次减 2 分。

  (三)统计报表内容不全,数字弄虚作假的减 10 分。

  (四)对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及有关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的减 5 - 10 分。

  (五)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 5 - 10 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

  1、出卖或以出租、出借、挂靠等手段出卖评估资质的;

  2、擅自更改已生效的估价报告内容及委托人姓名(名称)的;

  3、屡次被业主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擅自超出其资质等级执业范围从事评估业务的;

  5、法人代表或从业人员违法违纪并受到法纪政纪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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