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房字[2002]10号)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现将《长春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审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长春市房地产评估圳机构资质年审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科学评价房地产评估测构的综合实力,不断提高评估脱钩综合素质,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吉林省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长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一里春市房地产评估测,构资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审,从每年的 1 月 1 日开始,至 1 月 31 日结束。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行政主管机关的房地产信息网,按要求报送统训、季报、年报、估价报告。
年审资料直接从统计季报、年报、估价报告中取得,各评估机构不再另行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第四条 资质年审实行分项打分制,总分为 100 分。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一)本年完成评估件数 2 分;
(二)近二年累计完成总评估件数 2 分;
(三)本年完成评估面积 2 分;
(四)近二年累计完成总评估面积 3 分;
(五)本年完成评估价值 2 分;
(六)近二年累计完成总评估价值 2 分;
(七)本年评估费收入 3 分;
(八)近二年累计评估费收入 4 分;
(九)本年经营税金及附加 3 分;
(十)本年利润总额 4 分;
(十一)近二年累计利税总额 3 分;
(十二)所有者权益 10 分;
(十三)年末从业人员数 15 分;
(十四)年末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数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