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房字[2002]10号)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现将《长春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审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长春市房地产评估圳机构资质年审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科学评价房地产评估测构的综合实力,不断提高评估脱钩综合素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吉林省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长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一里春市房地产评估测,构资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年审,从每年的 1 月 1 日开始,至 1 月 31 日结束。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行政主管机关的房地产信息网,按要求报送统训、季报、年报、估价报告。

  年审资料直接从统计季报、年报、估价报告中取得,各评估机构不再另行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第四条 资质年审实行分项打分制,总分为 100 分。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一)本年完成评估件数 2 分;

  (二)近二年累计完成总评估件数 2 分;

  (三)本年完成评估面积 2 分;

  (四)近二年累计完成总评估面积 3 分;

  (五)本年完成评估价值 2 分;

  (六)近二年累计完成总评估价值 2 分;

  (七)本年评估费收入 3 分;

  (八)近二年累计评估费收入 4 分;

  (九)本年经营税金及附加 3 分;

  (十)本年利润总额 4 分;

  (十一)近二年累计利税总额 3 分;

  (十二)所有者权益 10 分;

  (十三)年末从业人员数 15 分;

  (十四)年末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数 15 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