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制订城近郊区高中调整规划的通知
(京政发[1981]48号)
各城、近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我市一九七四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开始的普及高中,不讲师资力量、办学条件,不考虑国家经济基础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制约,造成中小学全线紧张和虚肿现象,加之十年浩劫,致使教育质量普遍下降。
根据中央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重大方针和中发〔1980〕84号文件中对全国普教提出的要求,即“在八十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进而普及初中教育”,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份召开了《北京市城近郊区普教事业规划座谈会》讨论决定从一九八一学年度开始调整高中。具体办法如下:
一、控制普通高中规模。在保证普及并办好小学、初中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高中新生入学质量。高中入学经过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升入高中。从一九八一学年度起,未被高中录取的初中“毕业生”,学校不再办高中“试读班”,留在初中补习一年。一年后能升学的升学,考不上的发给初中毕业证书或文化补习证明。凡读完初中三年,年龄过大,学习基础过差,学生和家长要求不参加补习的,可以允许。
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首先,整顿并办好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中等专业学校逐步过渡到多数招收初中毕业生;其次,根据首都建设方针,采取多种形式,举办职业高中。逐步使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在校生总数占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在校生总数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三、普通高中的学制,根据学校办学能力,分期分批逐步过渡为三年制。普通中学本身,应有重点中学与非重点中学,完全中学与初级中学之分,要保证办好重点中学。
四、中小学在加强对教学工作领导,提高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升留级制度,逐年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