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北京市排放废水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8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加强城市废水排放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减轻环境污染,必须实行排放废水收费制度。当前,首先对各单位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排放废水收取排水费。市人民政府特颁布《北京市排放废水收费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排放废水收费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市废水排放的管理,促进对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废水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必须实行排放废水收费制度。当前,首先对各单位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排放废水收取排水费,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收费范围
第一条 各单位排放废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论其排放方式和排水设施如何,均需缴纳废水排放费。
1、废水中含有的任何一种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第三章表2、表3的规定者;
2、废水中含有病原体而任意排放者;
3、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的排放规定者;
4、排入下水道的废水,不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者。
第二条 排放废水的水质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及《北京市三废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者,除特殊情况外暂不缴纳废水排放费。
二、收费标准
第三条 废水按其所含有害物质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 含有汞及其无机化合物、锅及其无机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氰化物、有机磷、硝基苯类、苯胺类和放射性物质的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