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上述材料中的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考试组织机构存查。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准考证正证。载有考试地点、准考证号码等信息的准考证副证,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在约定的时间自行从网上打印,或到报名地的市司法局领取。
报名结束后,请各市务必按照《广东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附件一)的安排,于7月25日前将报名总人数、报名信息,8月1日前将考点、考场安排情况(含所设考点数、各考点所设考场数和尾考场人数)汇总上报省厅司考办。
五、在广东省境内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广东省境内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回香港、澳门设立的考区报名考试,也可在广东报考。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机关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受理报名机关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