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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机关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国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受理报名机关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该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受理报名机关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我省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到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现场报名,并须提交在当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我省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港澳居民,分别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所设置的或合并的考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legalinfo.gov.cn)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受理报名机关咨询。
  六、考务费收取和使用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考务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422号)的规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为每科(卷)65元,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仍为4份试卷,每人共计260元,由负责报名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时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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