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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三、报名地点
  (一)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等原因造成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地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处理。
  (二)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四)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现场确认或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已在网上报名成功的报名人员,可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从电脑调取本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打印该表格。没能在网上报名的人员,可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领取并填写该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上述材料中的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考试组织机构存查。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准考证正证。载有考试地点、准考证号码等信息的准考证副证,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于2006年9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自行从网上打印,或到报名地的市司法局领取。
  报名结束后,请各市务必按照《广东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附件一)的安排,于7月25日前将报名总人数、报名信息,8月1日前将考点、考场安排情况(含所设考点数、各考点所设考场数和尾考场人数)汇总上报省厅司考办(传真:020-86350683)。
  五、在广东省境内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广东省境内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回香港、澳门设立的考区报名考试,也可在广东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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