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请在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www.gdsk.gov.cn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放弃申领,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各市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承认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各市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的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作出书面承诺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于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各市在报名工作中,对报名的学历条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3、根据《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法学门类专业中的法学类专业目录掌握。即在1998年以前入学的,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六种专业;1998年专业目录调整以后入学的,其专业范围仅限为法学专业。
4、鉴于《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各地在报名过程中,对报名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