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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我省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规定的地区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和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方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报名条件的具体掌握
  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掌握,不得擅自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应当以报名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予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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