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评估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及时在台帐和数据库中记录,并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统计:
1、有一人实现比较稳定就业或通过其他形式就业创业后,家庭的人均收入达到及超过脱贫标准的;
2、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均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3、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比较稳定的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
4、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建立“农村零转移家庭”转移退出机制
“零转移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村)劳动保障站认定,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复核,不再作为“零转移家庭”:
1、“零转移家庭”通过转移就业援助或其他渠道,家庭富余劳动力中已有1人以上(含1人)实现转移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被用人单位招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实现灵活转移就业,年累计转移天数达180天;(4)从事高效农业的养殖、种植等农产品加工或村办经济获得劳务工资性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2、“零转移家庭”中登记的富余劳动力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转移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接受推荐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未就业的。
3、街道(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三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六、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成效评估机制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就业援助成效评估工作,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组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验收,市劳动保障部门抽查考核。成效评估工作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通过公示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二)组织专项调查,确保不漏户、不漏人;
(三)明确帮扶责任人,制定专项就业援助计划,建立跟踪服务卡;
(四)援助措施得当,确保受援对象实现相对稳定就业,就业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脱贫(脱贫以退出当时当地“低保”为标准);
(五)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跟踪服务卡,网络、台帐资料适时更新,记载内容与受援对象实际情况做到“三统一”,家庭状况、困难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转移去向做到“六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