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第三期对口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第三期对口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就管〔2009〕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近期,省劳动保障厅就做好第三期对口援助四川受灾地区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进一步支持四川受灾地区重建,帮助灾区劳动者实现就业,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第三期对口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9]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目标任务(详见附件2),做好灾区来宁务工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要建立健全地震灾区来宁务工人员专门台帐,清楚掌握本地区企业吸纳四川灾区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户籍、及目前就业情况,做到人有表(灾区务工人员登记表)、厂有册(人员花名册)、区有帐(人员台帐)。同时,要与企业保持动态联系,及时掌握地震灾区来宁务工人员就业情况。

  二、各区县要及时准确统计对口就业援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月30日前填写《第三期对口就业援助目标任务进度情况表》(详见附件1),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农村就业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