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注意事项
(1)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核查及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资函[2007]44号)规定:鉴于部分企业在申请直销时以及部分直销企业申请在原已批准的省级行政区域内扩大直销区域时已在拟直销地区实际建成了服务网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对已建成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上报商务部。
(2)根据《
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7]35号,见附件4)规定:原则上,调减服务网点数量或跨区/县变更服务网点地址均属于未按照方案完成设立的情况,根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应要求企业按照原程序报批修改后的服务网点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新的方案一次性进行核查。但对于直销企业拟减少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及撤销不符合《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服务网点所引致的服务网点减少不在此限。
(3)根据《
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见附件5)规定,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五)核查意见的出具及上报要求
按照商务部有关要求,区、县级市经贸部门需以书面形式向市经贸委报送核查意见(标准格式见附件7)。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经贸局要认真贯彻执行《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学习国家和商务部的相关配套文件(具体可查阅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zxgl.mofcom.gov.cn/zxnet/index.jsp),指派专人负责。在认真做好直销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和核查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直销行业的监管工作。
(二)各单位请于12月19日前将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经贸委(商品流通处)。我委将在广州经贸网及广州市政务在线网站向社会公布更新后的直销网点方案认可和审核的办事程序以及市、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的具体负责人员和联系电话。
(三)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我委商品流通处沟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我委《关于做好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和核查工作的通知》(穗经贸〔2006〕5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