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网络建设和技术维护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省广电局在国家广电总局指导下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资质的核查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资质由国家广电总局授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无权认定准入范围,亦无权限制具有有效证书的设备器材厂商参与公平的市场招投标活动。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设计、敷设、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安全有关技术要求,确保缆线安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的设计、安装施工,必须由持有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各级网络运营单位应履行好以下技术维护职责:
(一)在省广电局的组织或委托下,参加有线电视系统的工程验收;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的正常传送;
(三)对有线电视系统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和信号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四)及时处理故障,受理用户的投诉和查询;
(五)负责有线电视系统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关于网络安全传输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关系到党和政府政令畅通,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省广电局是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和省有关指令,负责对全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传输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协调安排、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部门,受省广电局指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传输工作进行监管、协调和调度检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