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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对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对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洪财购[2006]3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协议供货商:

  我市陆续推出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公务用车协议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等项协议(定点)供货制度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体现政府采购的功能,促进协议(定点)供货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1、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定点)供货价是最高限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协议(定点)供货物品时应结合市场的波动主动与供货商充分商榷价格,争取最大的优惠。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协议(定点)供货范围之内的物品时,需向多家协议供货商询价,按属低原则采购。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货物时,确有证据表明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配置、相同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协议(定点)供货商之外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价格更低,同时,供应商应向市政府采购办承诺能够给予其他政府采购单位同等优惠条件,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后,可以向协议(定点)供货商之外的商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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