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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超出本省管理权限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现行项目管理权限划分,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申请报告(表)时,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和节能评估意见一并进行审查。
  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节能分析专章。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报送的备案申请报告(表)应附另行编制的节能分析专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还应报送节能评估意见。否则发展改革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专业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节能评估和论证。专业咨询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作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审查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和项目备案通知书中,应当包括对节能篇章的批复内容,明确项目所应达到的节能标准等要求。
  第八条 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
  (二)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及比选、数量分析及测算,要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指标,并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四)项目在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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