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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鉴于国民经济各行业差异较大,耗能类别和节能要求有所不同,为加强各行业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我委将依据本《规定》陆续出台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和审查,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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