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的通知
(兰价监测[2008]35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监测定点单位: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我市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省物价局《甘肃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月9日
附件:
兰州市价格监测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省物价局《甘肃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建立价格监测制度的目的
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价格法》规定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必须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掌握市场价格行情,分析预测市场价格走势,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科学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价格问题进行跟踪监测,尽早尽快发出预警、预报,提出政策建议,防止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大幅度、大范围的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明确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建立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健全价格监测工作网络,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质量。
(二)价格监测制度的内容
价格监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