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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兰州市物价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兰州市物价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价办发[2007]722号)


各县区物价局: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市委发[2005]45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积极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现结合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发挥价格政策导向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主定价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在监督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遵守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其充分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设置限制和阻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使合法价格权利的政策措施。

  2、贯彻公平待遇原则,给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价格待遇。制定各项价格和收费政策,应对各类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歧视性价格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规定,及时受理,限期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给公有制经济主体制定的价格优惠政策,具有同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也同样享受。

  3、运用价格政策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开发、生产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急需以及市场前景看好的产品和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改制、改组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

  4、在价格政策上扶持招商引资工作,继续实行价格承诺和收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外资和市内外非公有资本投向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以及高新技术和第三产业,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二、改进和完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价格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

  5、清理整顿现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和价格政策。凡是带有歧视性、不平等性、限制和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收费和价格政策,坚决予以废止和修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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